惠州市惠来商会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日期:2020-05-15]   

为加强商会印章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维护商会利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保管

(一)商会办公室受商会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印章的保管。商会印章根据使用性质采取分别保管的办法,商会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不在位时,委托他人暂管;商会财务章、法人章由商会财务负责保管。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印章保管人离职时,应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商会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

(二)以商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报表、材料等;

(三)以商会名义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写作、合作协议、合同等;

(四)为商会会员(会员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加盖商会印章的。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审批

(一)以商会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经会长办公会(商会理事会、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商会秘书长、会长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二)以商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报表、材料需加盖印章的,需商会秘书长、会长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三)以商会名义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写作、合作协议、合同等,必须由商会负责人签署后方可用印。

(四)为商会会员(会员单位)出具的证明,应由需求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商会秘书长、会长批准(必要时,须经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四条  印章使用管理

(一)用印时,印章保管人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

(二)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在用印专用登记簿上登记,年终归档,长期保存,以备查考。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申请使用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使用审批人、经办人等。

(三)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商会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说明事项,经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机构变动

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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