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来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日期:2020-05-15]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

第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提出候选名单,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

第三条  选举方式为等额选举。

第四条  会员代表对于宣读的候选人,由会员投票表决。

第五条  选举须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半数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拟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参加会议的全体理事投票选举。选举结果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半数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选举设3名点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点票人。计票结束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八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理事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选举办法经20126月9日惠州市惠来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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