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来商会财务制度

  [日期:2013-01-27]   

   为保证惠州市惠来商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日常费用开支,根据《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和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本商会理事会日常检查、监督、审计。每工作年度收支情况报经惠州市惠来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费收入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费、银行利息收入等。
  三、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邮电费、电话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
  4、差旅费;
  5、社会捐献、赞助等“光彩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接待、礼品等支出;
  7、商会为会员服务(包括困难救助、丧事吊唁等)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支出。
  四、商会的经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使用。
  五、经费为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不准用会费去放贷、外借、转让或挪作他用。
  六、使用和审批程序
  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属于一般日常办公费,经商会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人员工资和补贴及福利费,每年做出一次预算(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福利费按可比价格计算原则不减);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的会务费,各种文体活动费、接待费分别做出专项预算。
  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商会大型活动(包括年度会员大会、组团业务考察等活动)社会捐资和赞助等重大开支,为会员服务活动等较大支出,事先编制预算交由常务副会长会议审定。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由会长掌握,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共同研究决定。
  以上各种开支必须由经手人签字,经秘书长和轮值常务副会长审核签字,呈报会长审批报销。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原始凭证,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
  七、商会在银行专设一个基本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在银行账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之用。
  收取会费的票据一律使用惠州市财政局的统一收据。
  八、为确保现金安全,周转金不超过3000元,并做到现金、支票、印章保险柜保管,不得在抽屉里“过夜”,不得私自带回家;为确保支票的安全,支票、商会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要分人分开保管,使用法人印章必须登记审批。
  九、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报告财务收集情况。
  财务人员的招聘由副会长以上领导推荐,经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研究确定。财务人员应当做到:
  1、    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理好钱财;
  2、    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账目要做到一笔一结,一月一报,年终结算做出财务报表;
  3、    要做到账目与银行账目相符,保证日常财务无差错;
  4、    要掌握收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供信息,当好参谋。
  十、监事组定期对财务进行监督。
  十一、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二、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惠州市惠来商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惠来商会筹备组

0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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