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日常费用开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会费收入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费、利息收入,社会捐献等;
(三)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印刷费、各种咨询费、服务费、广告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文娱、体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手机费;
4、差旅费;
5、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迎来客往”的接待费、礼品等支出;
7、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条 商会的经费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第四条 经费为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严禁个人和企业将商会会费以任何形式占有(借贷、炒股、转让)或挪用。
第五条 使用和审批程序。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属于一般日常办公费,经商会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人员工资和补贴及福利费,每年做出一次预算(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福利费按可比价格计算原则不减)。
(一)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的会务费、各种文体活动费、接待费分别做出专项预算。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商会大型活动(包括年度会员大会、组团业务考察等活动)、社会捐资和赞助等重大开支,为会员服务活动等较大支出,事先编制预算交由会长会议审定。
(二)各种开支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秘书长签字后,呈报会长审批报销。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原始凭证,并在报销单上注明用途。
第六条 商会在银行专设一个基本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银行账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之用,账户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代付资金。收取会费的票据一律使用“广东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为确保现金、支票的安全,备用金不超过2000元,支票、商会财务印章和会长印章要分人分开保管。
第八条 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财会人员要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
第十条 会长及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不定期的对财务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要公开、透明,各项费用支出要坚持合理,节约的原则。每年一月要起草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并报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