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商会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的需求,按本会所包含的小行业或按会员企业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公支(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地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惠州市惠来商会XX分会。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商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可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本会会长和(理事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理事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账户需经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惠州市惠来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性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必需先向本会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
实,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