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来商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日期:2020-06-02]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惠州市惠来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一)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二)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处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三条  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一)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二)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商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五)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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