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来商会监事会制度

  [日期:2020-05-15]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根据《惠州市惠来商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的有效性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反映情况。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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